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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无合同无社保,职工受伤怎么办?

来源:戴南就业人才网 时间:2017-04-16 作者:戴南就业人才网 浏览量:


职工在厂里被车撞伤,单位负责人说不能算工伤,只让请病假。少拿工资不算,医药费还要自己承担,难道职工只能自认倒霉?下面将为您一一解答。

据韩先生反映,两年多前,来沪打工的他看到地处郊区的一家工厂招聘操作工,于是便去应聘。进厂后,厂里对他进行了一些基础培训就将他派到流水线上工作。工作还算顺利,工资也能按时拿到,可是他心里还有点不踏实,因为厂里没有像他之前工作的企业一样和他签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缴纳社保,万一有点啥事,他该怎么办?没想到,他担忧的事变成了现实。去年10月的一天,正骑着电动车在厂里通行的他被一辆突然驶出的其他公司来送货的卡车撞倒,导致他手臂骨折。同事将他送往了医院,还帮他垫付了医药费。因为他手受伤了,无法在流水线上工作,厂里就让他在家休息,拿病假工资。今年年初,他才回到岗位上班。这次受伤不但让他身体受到伤痛,经济上也受到影响,每月收入少了,还自己承担了所有的医药费。思索再三,他找到厂里负责人,希望厂里能给他报个工伤或者帮他报销一部分费用。可是负责人说,他的情况不能算工伤,让他自己去找撞伤他的卡车驾驶员。这让他怎么办?



上海公誉律师事务所吴翟律师表示,厂里种种说法和做法都不正确。首先,厂里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次,厂里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再次,公司应该及时为职工申报工伤。根据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最后,并非只有找到肇事驾驶员,职工才能获得赔偿。《社保法》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吴律师提醒韩先生,目前如果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他本人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另外,如果韩先生申报工伤时如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应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韩先生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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